盤查事件很多法界人士來跟我指教,
他們說警察不符合第4條第1項,
沒穿制服或沒告知事由,民眾可以拒絕。
我說可以拒絕,那接下來呢?
民眾認定違法可以拒絕,警察還是認定合法,
該怎麼處理?
你們有沒有跟民眾講清楚呢?
依照警職法第29條規定,
當民眾認定違法時,可以提異議,
1.警察接受異議就應該停止,
這是最好的情況,
一堆法律人也是說警察應該停止啊!
好像另一個情況(警察不接受)不可能發生一樣,
視而不見 聽而不聞,只講自己想講的。
2.警察不接受時,「還是可以繼續執行」!
還是警察說了算,
民眾沒有一個拒絕就可以離開的權利,
頂多可以打官司。
一堆法律人甚至網紅警察只講「民眾可以拒絕」,
後面的事情都不講,就很負責任嗎?
這不是鼓勵民眾當街跟警察槓上,
增加被告妨礙公務官司的風險嗎?
如果說揭露正確資訊才是法律人應該做的,
警職法第4條說碰到違法盤查,
民眾可以拒絕,
但警察認為是合法盤查時,該怎麼辦?
難道要民眾跟警察全武行嗎?
那民眾可能受傷,
如果之後被法院認定是非法盤查,
固然可以沒事,甚至告警察,
但萬一事後法院認定是合法盤查,
民眾還要吃上妨礙公務官司,這些都是風險,
一堆法律人有跟大家講清楚嗎?
明明第29條就規定了
雙方意見不一致時該怎麼處理,
就是異議、打官司由法院認定是否違法,
只告訴民眾可以拒絕,這樣是負責任的態度嗎?
再來我拿判決給大家看,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桃簡字第1838號:「被告另辯稱員警非法執行職務,故其有正當權利得以拒絕身分查證云云。惟按,任何人均有不受他人任意侮辱之人格權,且為貫徹公權力之執行,自應保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行為,縱令公務員於執行公務而有侵害人民權益時,除循合法程序尋求救濟外,亦不得任意以言詞或行動對其施以侮辱(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上易字第47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刑法妨害公務罪章,其目的在確保國家公務之執行,故祗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形式上已具合法要件,縱實質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並未賦與相對人有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合法之權限。從而該公務員執行職務實質上是否有違法或不當情形,自非相對人所能認定,祗須在形式上,即客觀上足使人認識其係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即不能謂非依法執行職務(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3220號判決意旨參照)。⋯⋯⋯ ,倘被告認員警有何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當可針對當日員警行為循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以降之規定循合法程序救濟,又「侮辱公務員」非屬任何合法自力救濟之範疇,亦難生阻止公務執行之目的,尚不得以自身一己主觀之認定,即採取非法之自力救濟,更難執此正當化辱罵公務員之行為。」
關鍵字:故祗須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形式上已具合法要件,縱實質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並未賦與相對人有審查公務員執行職務是否合法之權限。
我不知道為什麼
一堆法律人一直說你可以拒絕,
然後後面的程序都不告訴大家?
法律規定是殘酷的,只講一半,反而是誤導民眾的。
然後還有前檢察官說
可以對違法的警察主張正當防衛,
我真的覺得很奇怪,
對警察主張正當防衛成功率多低,你知道嗎?
(詹老師這件可能會成立,但大部分都沒成立,甚至被法院判妨礙公務有罪的,檢察官自己找了半天也只找到一件民眾主張成功的。)
要提供民眾法律知識很好,
但麻煩講一些比較有把握的,實務上可行的,
成功率很低的主張,
只有在教科書上清談的意義而已,
可以叫民眾花錢花時間去試試看嗎?
就算可以,你也要講清楚「成功率很低喔!」
相關法條: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4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警察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警察依本法行使職權之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警察行使職權時,當場陳述理由,表示異議。前項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者,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認為無理由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同時也有10000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910的網紅コバにゃんチャンネル,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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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請益:違法盤查要配合的話,那違法搜索要配合嗎?如果開車遇臨檢被要求下車,還被違法搜車,是不是警方在搜車同時戴個手套在後座地板丟包白粉,駕駛者就百口莫辯了,有權利要搞人就是這麼簡單。你各位是沒遇過壞人?
我的回答:
我問你喔,在那個當下,你覺得是違法,
警察覺得是合法,你們意見不一樣,該怎麼辦?
你可以寫異議單,後面打行政訴訟,
你要配合的只有一件事,
就是「提出身分證號碼」,就這樣,
過程中別跟警察起衝突(重複三次),
你要告警察,別先讓警察抓到你的小辮子,
這樣你就會有理變無理,還沒當原告就變被告,
請和平的把程序走完,再去告。
全身而退,才能告人啊!
請問一下,這樣過程你有什麼損失嗎?
就是提供身分證號碼而已。
至於是否違法?還是要由法院確認,
當下你覺得違法,法院可能認定合法,
當然可能相反,
其實「那個當下,你或警察認定的合法違法」,
最後還是要由法院認定。
至於搜索問題,不好意思,
那個侵害人權程度更重,我就不會叫你輕易退讓了,
因為就跟你講的一樣,可能有栽贓問題,
盤查侵害程度比較小,
我不鼓勵為了這個事情打官司。
#如果連盤查你都要搞得魚死網破那真的太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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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人覺得被警察要身分證號碼
是很大的侵害隱私權,侵害人身自由,
我說你在這個社會上被侵害權利的事情還少了嗎?
你出門碰到紅綠燈要停下來等一些時間,
這個有沒有侵害你的人身自由?
現在到處實名制,你要留下身分證號碼或手機號碼,
有沒有侵害你的隱私權?
你下個月要繳稅,有沒有侵害你的財產權?
你在網路上罵人,有妨害名譽問題,
這個有沒有侵害你的言論自由?
甚至國家可以判死刑剝奪人民生命,
這個有沒有侵害人民生命權?
我們就是生活在這個社會,
生活在2000多萬人的地方,
總有一些規定要遵守,
有些權利就是會被法律限制,
你怎麼會覺得自己的身分證號碼很棒可以不提供?
其實你的身分證號碼,國家已經有了,
警察是要確認你這個人跟那個號碼的連結而已,
這是警職法授權警察可以做的,
如果你覺得警察啟動盤查不合規定,
應該是寫異議單申訴警察,甚至告警察,
而不是自己當法官
判定警察違法拒絕提供身分證號碼。
(就算是法官,法官也不能認定自己的案子啊!)
換個場景,你違規被警察抓到,
警察也是可以要求提供身分證或駕照,
你可以事後申訴
說警察判斷錯誤,或違法蒐證,
但不能當場拒絕提供身分證或駕照,
或跟警察在大街上扭打。
我以為這個是法治社會人民應該有的認知,
法治社會,警察執法要守法,
人民也要配合執法,有什麼問題事後到法院講,
警察是否違法,
是法院說了算,不是民眾自己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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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警察 可以兼法官
因公然侮辱一案 至警局提告
警察:你知道現在幾點嗎?(大聲說)
你都不用睡覺嗎?
你不會早上再來報案?
我心裡OS:淦 報案還有分時間喔,明明我受污辱,還要挑時間來
警察:你確定他罵你垃圾 你告得成?
這樣會誣告哦
我大聲回:你現在是法官還檢察官,難道我要100%把握才能提告?
沒有勝訴,就是誣告。
他就電電了,說某某某去幫他做筆錄
還指使菜鳥去做筆錄= =
出一張嘴
最扯的是被告的資料 車牌 等等都要我提供
擺明想睡覺不辦案,恐嚇我會有誣告罪哦
中華民國警察 只要覺得你的案子 根本垃圾 就會叫你回家洗洗睡
我認識他分局長 媽的 我一定找他泡茶聊天
警察都可以這樣嗆我,我可以想見 沒法學素養的人提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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